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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彭家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家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家林(别名“黄仕红”,绰号“红娃子”),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遂宁市大英县隆盛镇,现住绵阳市南澳岛。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10月、2012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家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家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彭家林乘坐其朋友王某驾驶的一辆红色标致小轿车至江油市客运中心站,后彭家林在客运站售票大厅自动售票机处,从被害人詹某某外衣兜内窃取苹果牌6S型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63元。2017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彭家林在江油市中坝镇太白公园正大门至市民文化广场路段,从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蒋某外衣兜内窃取OPPO牌A53型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2017年2月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彭家林在江油市中坝镇火炮街,从途经此处的被害人罗某外衣兜内窃取玫瑰金OPPO牌A59m型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84元。被告人彭家林在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彭家林当庭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另查明,彭家林归案后仅供述自己姓名为“黄仕红”、小名“红娃子”,因未上户,无公民身份号码,民警经其他方式才核实其真实信息。调取的江油市客运中心站监控视频显示时间比实际时间快27分钟。公安机关另从彭家林及同行人员王某处扣押手机8部、镊子2部,因无法核实其来源,已移送至江油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上述事实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江油市客运中心站监控视频,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王者通讯城购物单据、绵阳移动终端优惠活动协议、海侠搜机城海盐店销售凭证,鉴定聘请书、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江价鉴字[2017]41号、42号、4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发还清单,江油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视频,证人何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詹某某、蒋某、罗某的陈述,彭家林的供述、讯问视频,(2014)涪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家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彭家林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彭家林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身份前科情况,不能认定为坦白,其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家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占宗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限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