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述良与李欧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述良,李欧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936号原告:周述良,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欧阳,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周述良与被告李欧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周述良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述良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述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述良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刘 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