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5执6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崔岳敏、崔建富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崔岳敏,崔建富,陈玉兰,崔永东,李振霞,青州市威凯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62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青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岳敏。被执行人:崔建富。被执行人:陈玉兰。被执行人:崔永东。被执行人:李振霞。被执行人:青州市威凯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崔永东,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岳敏、崔建富、陈玉兰、崔永东、李振霞、青州市威凯建材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2016)鲁0705民初1480号案件审理期间,查封被执行人崔岳敏名下鲁V×××××号、崔永东名下鲁G×××××号汽车各一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在(2016)鲁0705民初1480号案件审理期间,对被执行人崔岳敏名下鲁V×××××号、崔永东名下鲁G×××××号汽车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钰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