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陈静与刘亢、马乐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刘亢,马乐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3310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亢,男,1985年5月19日升,汉族。被执行人马乐珺,女,1984年5月24日升,回族。关于申请人陈静与被执行人刘亢、马乐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5)官民一初字第5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767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亢、马乐珺可供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执33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峰审 判 员 邹序金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