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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68号被执行人:郭科,男,汉族,1976年08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案由:没收财产。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没收被执行人郭科所有的川Q×××××蓝色GL8别克商务轿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科已执行死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郭科所有的川Q×××××蓝色GL8别克商务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薛 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