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68号被执行人:郭科,男,汉族,1976年08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案由:没收财产。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没收被执行人郭科所有的川Q×××××蓝色GL8别克商务轿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科已执行死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郭科所有的川Q×××××蓝色GL8别克商务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薛 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