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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晨与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晨,程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3843号原告:杨晨,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操,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惠,女,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杨晨诉被告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晨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杨晨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韩裕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