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智雄与陈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雄,陈永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780号原告:李智雄,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永义,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李智雄与被告陈永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李智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智雄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智雄负担。审 判 员 金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