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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智雄与陈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雄,陈永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780号原告:李智雄,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永义,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李智雄与被告陈永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李智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智雄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智雄负担。审 判 员 金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