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丽仙、许鸿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仙,许鸿浩,俞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629号申请执行人:郑丽仙,女,1989年7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许鸿浩,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俞晶,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许鸿浩、俞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鸿浩、俞晶的银行存款70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许鸿浩、俞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丁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