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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济南耐信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梁山扬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耐信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梁山扬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2民初2540号原告:济南耐信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王官庄华冠名都5号楼808室。法定代表人:郑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晓鹏,济南耐信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梁山扬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难度庄村北。法定代表人:杨以雪,总经理。原告济南耐信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山扬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晓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山扬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耐信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7月24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购买数控切割机一台,设备价值45000元。被告预付20000元后,原告将设备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承诺于2017年1月17日(农历2016年12月20日)前将下余25000元货款付清,但被告在支付6000元后,下剩19000元借故推诿不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9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山扬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济南耐信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提交以下证据:提交欠条1份,有欠款数额及还款日期并加盖被告公司合同专用章,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被告梁山扬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放弃了其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加盖有梁山扬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欠条一份,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5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偿还6000元,下欠19000元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梁山扬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原告济南耐信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数控切割机一台,设备价值45000元。被告预付20000元后,原告将设备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承诺于2017年1月17日前将下余25000元货款付清,但被告在支付6000元后,下剩19000元货款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梁山扬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济南耐信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19000元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给付。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山扬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耐信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000元。二、驳回原告济南耐信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元,由被告梁山扬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