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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小玲与被执行人孙卫东、陕西天鑫嘉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玲,孙卫东,陕西天鑫嘉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玲,女被执行人孙卫东,男被执行人陕西天鑫嘉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玲与被执行人孙卫东、陕西天鑫嘉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2015)穗越法执字第4725号委托调查函,委托我院代为调查相关事宜。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17年6月1日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卫东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信息并将上述查询结果信息函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172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青元执行员  胡鸿斌执行员  马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闫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