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文诉被告何志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文,何志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612号原告:杨国文,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农民。被告:何志珍,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农民,住该村。原告杨国文诉被告何志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国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苏书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