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丰伟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丰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刑终122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丰伟,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逮捕。辩护人崔新锋,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丰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豫0205刑初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丰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8月5日至9日,被告人韩丰伟受他人雇佣后,驾驶装载有“伪基站”设备车牌号为豫A×××××吉利帝豪轿车,分别在河南省洛阳市、三门峡市、山西省运城市、临汾市、河南省焦作市、新乡市、开封市等地,利用该“伪基站”设备发送内容为“尊敬的工行用户:您的账户累计积分5680即将逾期清空,请立即点击www.95588kyk.cc兑换568元现金。【工商银行】”、“尊敬的工行用户:您的账户累计积分2680即将逾期清空,请立即点击www.95588cgp.cc兑换268元现金。【工商银行】、“尊敬的工行用户:您的账户累计积分2680即将逾期清空,请立即点击www.95588cgy.cc兑换268元现金。【工商银行】”等的虚假诈骗短信信息共计98342条。2016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韩丰伟在开封市禹王台区滨河路大南门岗楼处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韩丰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马某证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说明材料、报案材料、聊天记录照片、扣押清单、笔记本电脑、诺基亚手机、乐视手机、伪基站设备、U盘、笔记本、检测报告、情况说明、韩丰伟手机所拍摄“伪基站”发送虚假短信信息界面照片、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丰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基站”编造虚假短信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发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发送短信信息条数为100739条,经查,其中2397条系重复计算,应予扣除。韩丰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韩丰伟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害人陈某被诈骗1538元的事实与韩丰伟无关,韩丰伟系初犯、从犯,未从中获利,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属诈骗未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韩丰伟利用伪基站发送虚假诈骗短信100739条的数据来源于韩丰伟手机照片,该证据不能作为量刑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所出示韩丰伟手机拍摄“伪基站”发送虚假短信信息界面照片系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从韩丰伟所使用手机中提取,该照片当庭经韩丰伟辨认,韩丰伟对该照片不持异议,且上述照片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韩丰伟所发送虚假短信条数为98342条,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韩丰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诺基亚手机一部、乐视手机一部、伪基站设备一套、U盘一个予以没收。上诉人韩丰伟上诉称,自己所发放的信息条数无法确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辩护人提出了与上诉人内容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且相关证据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韩丰伟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韩丰伟发送的信息数量有现场查获的韩丰伟手机所拍摄照片可以证实,韩丰伟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二审审理过程中,韩丰伟对一审认定事实亦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韩丰伟发送虚假短信98342条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韩丰伟发送虚假短信的数量、诈骗未遂、初犯、从犯等量刑情节。原审法院根据韩丰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丰伟使用“伪基站”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虚假短信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丽审判员 曹亚东审判员 苗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淑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