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明玉文申请石发金借款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玉文,石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33号申请执行人:明玉文。被执行人:石发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0271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石发金给付申请执行人明玉文借款17000元,负担执行费155元,共计171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石发金自2017年4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玉文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王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凌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