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娄国建、丁月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国建,丁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娄国建,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丁月杰,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1881号娄国建诉丁月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月杰尚欠申请执行人8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