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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许惠贤、潘绮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惠贤,潘绮霞,邵斯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8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惠贤,女,汉族,1948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绮霞,女,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斯挺,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琦芳,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业文,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惠贤因与被上诉人潘绮霞、邵斯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8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惠贤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惠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惠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3414元,减半收取41707元,由上诉人许惠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立伟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