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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庞廷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庞廷莲,戴根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涿鹿县。被执行人庞廷莲,女,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戴根茂,男,195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31民初122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廷莲、戴根茂在银行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4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立即执行。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巍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