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庞廷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庞廷莲,戴根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涿鹿县。被执行人庞廷莲,女,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戴根茂,男,195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31民初122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廷莲、戴根茂在银行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4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立即执行。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崔巍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