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罗新颖与黎赐明、黎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颖,黎赐明,黎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407号原告:罗新颖,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黎赐明,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黎志辉,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原告罗新颖与被告黎赐明、黎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罗新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黎赐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5年8月6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直到还清本金止,被告黎志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6日被告黎赐明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月息2分,并约定由被告黎志辉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支付1个月逾期利息后,既没有偿还本金,也没有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拒绝偿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处。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的部分信息,但被告黎赐明具体住址不详细,事后与被告无法取得联系,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现被告黎赐明又不是下落不明,依法不适应公告送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新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给原告罗新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林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 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