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全忠与李峰、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忠,李峰,候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张全忠,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峰,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候霞,女,1970年05月10日出生。张全忠与李峰、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汝民初字第017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23日,本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峰、候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峰、候霞及其共有存款(收入)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已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