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恢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胜与被执行人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胜,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恢899号申请执行人:庞胜,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林,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庞胜与被执行人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江宁汤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朱林欠原告庞胜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90000元,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1500/月的标准,扣除被告朱林已付的16000元),朱林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朱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朱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尹之荣执行员 成 林执行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