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魏志平与李文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平,李文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694号原告:魏志平,男,1978年4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委托代理人:杨光贵,系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菲,男,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魏志平诉被告李文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魏志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志平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魏志平负担。审判员 罗章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庆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