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魏永珍与梁波、梁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珍,梁波,梁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679号原告:魏永珍,女,1938年10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李金富,系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波,男,1992年4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梁松,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胡龙,系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永森,系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京路383号海天苑A栋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永珍与被告梁波、梁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永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魏永珍负担。审判员 黎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