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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莫英民与鸡西市庆茂溶解乙炔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英民,鸡西市庆茂溶解乙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莫英民,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庆茂溶解乙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方明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鸡劳人仲裁字(2016)第18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物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方明娜的坐落在鸡西市鸡冠区X号楼X、产权登记号X,面积142.57平方米,及鸡冠区X小区X组团X,产权证号X,面积128.6平方米房屋。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