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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执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立举与姜月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举,姜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2718号申请执行人:周立举,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姜月娥,女,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周立举与姜月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阜宁县阜城镇合利社区双港村3组的家中仅有年迈的爷爷和奶奶居住,被执行人爷爷表示姜月娥离家已有五六年时间,姜月娥与家人亦无联系。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海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