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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与王武英、白会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王武英,白会长,刘宇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0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杜康大道43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7171458—6。负责人:李汝波,男,汉族,1967年7月7日生,系该行行长。被告:王武英,男,汉族,1968年9月1日生,住址:河南省伊川县。被告:白会长,男,汉族,1962年2月20日生,住址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刘宇哲,男,汉族,1994年4月25日生,住址河南省伊川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诉被告王武英、白会长、刘宇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日以被告已将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计4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