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项兴彪、林德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兴彪,林德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项兴彪,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林德河,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申请执行人项兴彪与被执行人林德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港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贵仲字第2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不是广西贵港市的辖区范围,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院立案执行贵港仲裁委员会(2017)贵仲字第25号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项兴彪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廖达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