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终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童发保、李国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发保,李国丽,陈是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发保,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委托代理人程慧,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丽,女,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九江县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陈是竖,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上诉人童发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童发保二审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薇审 判 员 罗柳军代理审判员 毛江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