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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童发保、李国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发保,李国丽,陈是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发保,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委托代理人程慧,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丽,女,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九江县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陈是竖,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上诉人童发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童发保二审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薇审 判 员  罗柳军代理审判员  毛江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