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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辖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卫卫与青海闽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霍纪全等追偿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卫卫,青海闽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霍纪全,袁宏艳,张卫军,牛海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卫,身份号码×××,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闽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中鑫仓储市场内。法定代表人:范国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遇鸽,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霍纪全,身份号码×××,男,汉族,1978年9月28日出生,住西宁市。原审被告:袁宏艳,身份号码×××,女,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原审被告:张卫军,身份号码×××,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原审被告:牛海红,身份号码×××,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上诉人张卫卫因与被上诉人青海闽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霍纪全、袁宏艳、张卫军、牛海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5民初26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卫卫上诉称,涉案反担保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向贵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属约定不明,且该合同又未实际履行。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协议约定明确,应指管辖地域的确定,而非辖区法院名称。案涉反担保合同已明确约定了由青海闽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公司住所地在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由该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案涉反担保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属实体审查范围,本案中不作审查。管辖异议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卓 玛审判员 翟爱红审判员 姜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