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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苗春荣与天津锦绣未来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春荣,天津锦绣未来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695号原告:苗春荣,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煤气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母子关系),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锦绣未来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地纬路8号。法定代表人:史玉峰。被告: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号。法定代表人:于忠武,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该院人事处处长。原告苗春荣与被告天津锦绣未来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春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47元,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崔 钰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