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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金龙、陈奶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龙,陈奶程,方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黄金龙,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陈奶程,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被执行人:方海军,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黄金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53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奶程、方海军在(2017)浙0481执187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奶程、方海军存款人民币7045.9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45元,执行申请费50元,��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卫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冬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