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邓岚心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岚心,谢佳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273号申请执行人:邓岚心,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谢佳怡,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本案在执行邓岚心与谢佳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36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