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戴龙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452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戴龙军,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戴龙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戴龙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被执行人戴龙军未按本院(2017)苏0585执1452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戴龙军银行存款1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城南支行,账号:62×××71)至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32×××3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