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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7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姜方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姜方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7289号之一原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凤,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方跃,男,汉族,1948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圣,重庆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住所地重庆渝北区龙溪镇龙脊四社。负责人:文明,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虎,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方跃及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2元,减半收取4671元,由原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凤华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人民陪审员  何琼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丁茂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