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执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水平与重庆飞澳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平,重庆飞澳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3534号申请人李水平,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申富顺县。被申请人重庆飞澳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128号,注册号码915001096965811995。关于李水平申请执行重庆飞澳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渝0109执3534号一案,应执行案款921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机器设备进行查封,但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封的拟评估的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拒不垫付评估费,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9执35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