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万秀媛与张玉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秀媛,张玉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27号原告:万秀媛,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张玉亮,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武昌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育,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燕,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万秀媛与被告张玉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秀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秀媛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秀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万秀媛负担。审 判 长 兰 斌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人民陪审员 陈中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 员代 灏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