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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缪碧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缪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46号。代表人:赵作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泉,该行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来正,该行主管。被执行人:缪碧云,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缪碧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缪碧云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缪碧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于海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董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