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冯树果与张士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树果,张士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557号原告:冯树果,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士良,男,成年,汉族,现住。冯树果与张士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冯树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树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冯树果负担。审判员 杨焕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康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