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行审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振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振方,王景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5行审97号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被申请人张振方,男,1990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被申请人王景燕,女,1983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张振方、王景燕夫妇不履行社会抚养费法定义务作出了(2016)091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张振方、王景燕夫妇作出的(2016)091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凌志审 判 员 周伊韬人民陪审员 孙利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