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544号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海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军、雷湘,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因原、被告自愿和解,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湖南省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卢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