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陈积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陈积理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4226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放区。法定代表人周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霞芳,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积理,男,汉族,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9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50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立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人民陪审员 周 玉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玲(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