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6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诸城市运通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科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市运通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科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科岳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张爱军,黄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694—2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运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横五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勇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莞市科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上元村秋园路12号。被执行人:东莞市科岳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社区牛兴路牛兴工业区第二栋。被执行人:张爱军,男,198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黄兰,女,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楼市岳阳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诸城市运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科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科岳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张爱军、黄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科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及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莞市科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及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执行员 张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