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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平与陶世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陶世雄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252号原告:周平,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世雄,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周平与被告陶世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周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周平负担。审判员  杜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