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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零维东、广西南宁百斯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零维东,广西南宁百斯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零维东,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南宁百斯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号机械展示中心平房第五间。法定代表人:黄章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桂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分所。上诉人零维东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南宁百斯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6)桂0621民初11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为上××县××镇文明村××号,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零维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零维东不服该裁定,上诉称,被上诉人广西南宁百斯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宁市星光大道191号机械展示中心平房第五间,属于南宁市江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6)桂0621民初1155-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零维东的住所地在上××县××镇文明村××号,上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唐光尚审判员  李元东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秋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