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大道支行、杨建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大道支行,杨建昌,杨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211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大道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99号院5号楼1-2层15号。负责人李刚。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建昌,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许昌县。被申请人杨浩,男,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许昌县。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大道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72649.9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建昌、杨浩银行存款1572649.96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