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宜昌翔翼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翔翼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502号原告宜昌翔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爱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愿妮,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号。法定代表人刘鑫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翔翼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翔翼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翔翼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翔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宜昌翔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