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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756陈新泉与陈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泉,陈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3756号原告:陈新泉,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陈协,男,1992年4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陈新泉与被告陈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葛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新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新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以写下欠条的方式从原告处购买了黑色苹果7plus128G手机一部,并承诺于2017年1月1日向原告给付货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货款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陈协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某日,被告因急于用钱,将一部黑色苹果7plus128G手机出售给原告。12月31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将该手机买回,因未能当即给付货款,故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因拿回苹果7plus128G手机而欠款6000元整,于2017年1月1日归还6000元整”。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给付过该6000元货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到庭当时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存在,被告将黑色苹果7plus128G手机出售给原告后,又从原告处买回,无违反法律禁止行为。被告在取得手机后,理应给付相应货款。但被告在未能及时给付货款而出具欠条的情况下,又没有按欠条载明的给付日期给付货款,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现原告诉请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6000元货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新泉货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陈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葛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