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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利君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1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利君,女,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屏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屏山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法定代表人雷涛,局长。再审申请人张利君因诉屏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行终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利君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裁判未依照客观事实和法律公正判决,故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屏公(治)行罚决字(2015)47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张利君于2015年9月25日同他人一起到北京上访,在北京市府右街附近被当地民警查获送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询问并训诫后遣返。张利君到北京中南海附近等非信访、上访接待场所越级上访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屏山县公安局经调查,认定张利君等人以移民搬迁问题未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7日至10月1日期间在北京上访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张利君作出屏公(治)行罚决字(2015)47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明显不当。屏山县公安局在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对张利君进行传唤并进行调查询问,告知其权利义务,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屏山县公安局依法向张利君宣告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诉权,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综上,张利君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利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维持正确。张利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利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轶贤审判员  缪 泰审判员  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魏葭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