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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文章、陈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章,陈松林,叶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3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章,男,194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臣,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林,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龙泉驿区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叶忠林,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龙泉驿区号。上诉人黄文章因与被上诉人陈松林、叶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4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松林于2017年6月2日以其与黄文章达成和解协议,黄文章已经按和解协议约定给付了陈松林猪苗款14000元,陈松林亦承诺放弃对黄文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于2015年8月9日买卖猪苗发生的纠纷已经彻底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文章的起诉。本院认为,陈松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42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松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均由黄文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兵审判员 冯帅军审判员 贺晓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姚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