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秀勤、孙帅等与陆来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勤,孙帅,陆来兵,巨野县联合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424号原告王秀勤,女,193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孙帅,男,200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纪德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来兵,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巨野县联合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北环路北。负责人房珍,职务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北侧阳光学校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34619153J。法定代表人张秀珍,职务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秀勤、孙帅诉被告陆来兵、巨野县联合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孟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勤、孙帅撤回起诉。审判员 孟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蔡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