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龚春梅与张春添、沈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春梅,张春添,沈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917号原告:龚春梅,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洋,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春添,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沈亚琴,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龚春梅与被告张春添、沈亚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龚春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龚春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105元,减半收取1052.5元,由龚春梅负担。审判员 林伟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林华钦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