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广新与佛山市南海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创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新,佛山市南海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创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265号原告:黄广新,男,199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谋,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镖令,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有团,总经理。被告:广州市创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大道国际酒店用品城E座二楼九区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76460027。法定代表人:陈有团,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悦筑,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康,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广新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创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6月1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广新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广新负担。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晓璇 来源: